香港海关十一月十四日提醒本港进出口人士,自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在此日期或以后装运的进出口货物,必须依据经修订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下称 “修订表”)办理报关手续。
一、修订生效及公布安排
有关修订内容已于今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载,正式生效日期为二○二六年一月一日。本次修订是香港海关及政府统计处为配合国际贸易模式变化与技术发展,落实货物分类精细化管理的常规更新举措。
二、本次修订核心内容
本次修订聚焦三个重点货物项目,具体包括:
1.化学产品
2.电话机
3.钓鱼杆
修订通过优化货物分类逻辑与规范名称表述,进一步提升分类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确保与国际 “协调制度”(HS)标准及本地贸易管理需求保持一致。作为香港自 1992 年起全面采用的贸易分类体系,《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采用 8 位编码结构,前 6 位遵循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国际标准,后 2 位则结合本地需求细化分类,本次修订亦延续这一核心框架。
三、修订表获取途径
进出口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官方渠道免费索取修订表:
1.线上下载:登录政府统计处官方网站(https://www.censtatd.gov.hk/tc/page_1364.html)直接下载电子版修订表及相关说明文件;
2.电话申领:致电政府统计处 “进/出口报关单及货物舱单查询热线”2877 1818,通过人工服务申领纸质版修订表。
四、咨询联系方式
如对货物分类标准、编码适用规则等问题有疑问,可直接联络政府统计处贸易分类组(该组为香港货物协调制度编号的权威解释机构):
电子邮箱:trade-declaration@censtatd.gov.hk
香港海关呼吁相关业界尽快熟悉修订内容,提前完成内部报关流程调整,确保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顺利适配新分类标准,避免因申报不符影响货物通关效率。